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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674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51968********,汉族,高中文化,经营**超市,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4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汤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至4月,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明知张某某系被害人程某某经营的天台**酒类经营部送货工,持有的大量雪花啤酒“再来一瓶”有奖瓶盖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为谋取不当利益,两次以1.5元/个从张某某处收购雪花清爽“再来一瓶”有奖啤酒瓶盖3219个,以2.5元/个从张某某处收购雪花超爽“再来一瓶”有奖拉环70个。上述有奖啤酒瓶盖、拉环实际价值人民币7291.8元。案发后,天台县公安局从汤某某处扣押到上述有奖瓶盖并发还被害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六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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