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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31982********,汉族,专科毕业,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街道******家园****室。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于2019年11月13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8月份,被告人付某某伙同被告人郭某甲分别在青岛市市北区**中心**号楼**室和杭州市富阳区**中心成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付某某在杭州找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公司入股,并雇用被告人付某某、叶某某等人通过微信、QQ向青岛郭某甲提供公司信息,郭某甲雇用被告人孟某某、崔某某等人通过制作公司假公章和公司假网站的方式对杭州付某某等人提供的公司进行包装后,提交到“**银盈通”等网络支付公司开通第三方支付通道,第三方支付通道开通后,由被告人郭某乙等人将开通的第三方支付通道架设在**支付平台上进行网上资金结算。2018年10月25日至2018年11月29日期间,被害人胡某某在“**XZE”平台被骗充值270余万元后,被骗钱款通过架设的支付通道,进行多次流转、分解操作后,最终转至付某某手中。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虽然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与付某某合资成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且有获利情况,但认定汤某某参与付某某等人的犯罪行为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汤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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