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2199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住**小区**栋**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云岩区公安分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MAX酒吧大厅,因王某某与陈某某、吴某某(均行政处罚)发生口角后引发双方互殴,在互殴过程中汤某某用玻璃酒杯及台灯等物品杂砸到了陈某某,造成陈某某嘴部受伤,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已赔偿陈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15万元,取得了陈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