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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65********,汉族,初中文化,阜宁县**镇**村村主任,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住阜宁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17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钱某某,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4日退回阜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本案重大、复杂,于2020年6月4日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阜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1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与姚某某在阜宁县羊寨镇后沙岗村**浴室北的菜田内因道路清理发生纠纷,双方互相殴打,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殴打姚某某的鼻骨和唇部,致姚某某双侧鼻骨及左上颌骨额突骨折、牙齿脱落2颗及折断1颗,经法医学鉴定,姚某某的两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宁县公安局认定的汤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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