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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浠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浠水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浠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5月7日被害人田某某电话报警称有人打她。民警了解到,在4月27日下午田某某在鱼塘边舀水的时候,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正在旁边洗鞋子,汤某某就声称田某某将水洒到她身上去了,随后就与田某某发生口角争执,田某某与汤某某相互争执的过程中两人相互推搡,导致田某某倒地并且左手受伤。经对田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田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浠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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