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湖南省溆浦县人,现住溆浦县**镇**小区**栋**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溆浦县卢峰镇大盛家园小区15栋一单元202室与被害人覃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推拉,在推拉过程中,被害人覃某某倒地,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用脚踢了被害人覃某某腰部两下,致被害人覃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覃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2020年2月2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赔偿被害人覃某某45000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覃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