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攸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1月12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与朋友丁**、刘**等人在攸县皇图岭镇“聚丰楼”聚餐后,各自开车回家。汤某某开车行至**镇**街**街路“红尘宾馆”门前的道路上时,发现丁**和刘**因车辆让道发生争吵。汤某某下车了解情况并与刘**进行理论。因刘**语气较重,汤某某便用右手拳头打刘**左眉处一拳,从而引发二人相互推搡。推搡之后,刘**跑到旁边的人行道上,并继续骂汤某某,汤某某便冲过去,双手抱住刘**的腰部,将刘**摔倒在地,用手朝打刘**头部处,但被刘**挡住,汤某某再用右脚踢刘**的左侧腰部处。随后,汤某某被丁**劝离现场。经鉴定,刘**左侧第8-9前肋骨骨折、L2椎体双侧横突骨折,两处损伤均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于2020年10月30日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刘**于2020年11月6日领取到汤某某赔偿的医药费5000元。经本院组织调解,汤某某和刘**二人于2020年12月23日达成调解,汤某某赔偿刘**各项损失35000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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