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醴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镇**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醴陵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醴陵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左右,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镇发现其妻子王某某与受害人黎某某一同从宾馆内出来,后询问其妻子王某某得知两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2020年6月18日,汤某某打电话给黎某某要求其赔偿损失一万元,黎某某不同意,汤某某威胁如果不给钱就打断他的腿并去他家中及单位闹事,后黎某某迫于无奈通过微信分三次支付一万元给汤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微信转账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对于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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