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小区**室。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公司院内租赁场地用于从事废品回收业务,收购电抗绝缘漆桶、润滑油桶、环保型芳烃油桶、油漆桶等危险废物,违反国家规定,随意采取堆放、清洗等处置方式,因污染环境造成财产损失394550元。
本院认为,汤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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