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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3********093X,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普陀**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醉酒后驾驶浙L****3轿车行驶至本区徐荷线安泰佳苑外路段时,与路边周某某停放的浙B****C轿车刮擦,造成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主动报警,在交警到达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    

经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普陀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规范操作,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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