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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滥伐林木案)_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63********,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于2017年8月期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乡**村****内,砍伐自己种植的杉树。汤某某将被砍伐的林木卖给木材老板后,违法所得五千元全部用于替自己治病。经聘请广西南宁立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公司对汤某某指认其滥伐林木的林地鉴定:采伐现场所属行政区域为罗城县****村11林班55.1、57.1、103.1小班林地内,现场中心点地理坐标为东经108°50' 22.367",北纬**5'13.43",采伐区域面积为0.25公顷,总蓄积量为13立方米,总出材量为9立方米。森林类别:商品林。现场树种为杉木,起源为人工。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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