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不起诉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晚8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湘阴县**镇**村**组同学戴某某家做客时,趁旁边无人之机,盗取戴某某母亲吴某某放在卧室衣柜、梳妆台内的黄金手镯一个、玉手镯一个。经鉴定,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11400元。
2019年12月15日,汤某某家属向被害人吴某某退还赃款人民币11400元,被害人吴某某对汤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