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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汤**,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119960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肥城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4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七天。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9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汤**来到济南市历城区**********,趁无人之际翻窗进入被害人谭**租住的房屋内,盗窃谭**一台红色联想牌S400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被盗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190元。

2020年3月10日,汤**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害人对汤**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汤**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汤**在作案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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