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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7********,汉族,大学本科,**学院大四学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17时30分,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武陵区**街道**组**房**楼,趁无人之际,将隔壁室友租房内的一台微软平板电脑(规格型号SurfaceProi54G+128G)、一台华为笔记本电脑(规格型号MateBookD15R53500U8G256G+1T15.6寸)、一台SONY微单相机套机(规格型号A7R2,镜头55mmF1.8蔡司镜头)盗走。经武陵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为16317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经民警教育劝化,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还全部赃物,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谅解书、学生在校表现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欧某某、胡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常德市武陵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微软平板电脑等物品合理价格水平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武价认定[2020]88号】;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的情节。同时汤某某系**学院在校大学生,无前科劣迹,平时在校表现一贯良好,应以教育挽救为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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