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浦检一部刑不诉〔2019〕1421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11968********,汉族,小学文化,退休,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队**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19年8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9月4日、9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26日延长一次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0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采用私自改动本区**路**弄**号**室住宅电表的方法,窃得国家电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147728.86千瓦电能,共计价值人民币7403.84元。
2019年8月8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证人汪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窃电的事实;
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上海市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检定结果通知书,证实涉案电表计量性能不合格;
4、国家电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营销部出具的窃电金额情况说明,证实窃电金额;
5、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及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到案经过;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诉人汤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且系自首、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单位,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过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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