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秦检诉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马鞍山市,身份证号码342626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本市浦口区**街道**号**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会**自然村**号)。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8时许,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本市秦淮区**路**号**室**乒乓球俱乐部内,趁被害人靳某某不备,窃得其放在展示柜上的红双喜牌乒乓球拍一只、蝴蝶牌乒乓球拍一只。经鉴定,两只乒乓球拍共计价值人民币3400元。
2020年4月6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靳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涉案物品已发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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