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一部未检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2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2200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系******学生,户籍地为陕西省渭南市**县**镇**村**组。2020年6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盗窃,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7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从某某中学西门处窜至学校1号教学楼内,对教室内的学生书包进行搜翻,盗窃学生现金1400余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赃款已退赔。
2、2020年5月26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从某某中学西门处窜至学校3号教学楼内,对教室内的学生书包进行搜翻,盗窃学生现金2521余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赃款已退赔。
3、2020年5月29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从某某中学西门处窜至学校3号教学楼内,对教室内的学生书包进行搜翻,盗窃学生现金1500余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赃款已退赔。
4、2020年6月2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从某某中学西门处窜至学校3号教学楼内,对教室内的学生书包进行搜翻,盗窃学生现金1200余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赃款已退赔。
5、2020年6月5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从某某中学西门处窜至学校3号教学楼内,刚进入教室内实施盗窃时,被某某中学安全处巡逻的老师及保安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学籍信息、证人郭渭治、宁露露等证言及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到案后坦白交代其犯罪事实、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谅解、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现系在校学生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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