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岳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21982********,汉族,本科文化,系长沙**经纪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家住长沙市岳麓区**栋**房的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先后分三次共计支付人民币3500元给长沙**有限公司员工谭某某(另案处理),要其私改家中燃气表,使燃气表不能正常计费,通过此种方法盗窃长沙**有限公司燃气约3726方,价值约人民币8824元。
2020年1月14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已向长沙**有限公司补缴燃气费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转账记录截图、增值税发票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3.被害单位工作人员黄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且已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