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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19〕82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5********,湖南省宁乡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长沙市**楼**楼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0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9月下旬开始,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系长沙市芙蓉区**陶瓷城**网吧的网管,其保管着主机的钥匙并负责主机、显卡及CPU等的维修,其利用该职务便利,多次盗窃网吧内电脑的内存条汤某某总计盗得放肆网吧内电脑华硕960(2G)显卡40张、技嘉1060(3G)显卡4张、金士顿8G内存条35根、I54460S型CPU12个,非法获利2万余元,所得赃款均被其用于赌博挥霍一空。经鉴定,盗窃的电脑配件价值为人民币48224元。

2018年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主动打电话给公安机关报警并在**网吧等待公安机关来抓获,随后公安机关在放肆网吧将汤某某抓获归案。汤某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2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汤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汤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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