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231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苏州市虎丘区**街道**幢**室内,以支付宝扫码的方式窃取被害人辛某某人民币5000元。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出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辛某某的谅解。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 被害人辛某某的陈述;
3.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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