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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镇**村**组,经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宋某某,贵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月21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游玩至贵阳市地下商场**店时趁被害人罗某某不注意之际,将罗某某放在店内收银台上的一部黑色苹果XS手机盗走,经花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7332元人民币。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汤某某向花溪区公安分局自首,主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主动退赃退赔、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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