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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254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74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0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厂员工,出生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户籍地住四川省资中县**镇**村** 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7月3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8月30日两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日、7月16日、10月1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初,蔡某某(另案处理)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净龙村农贸市场附近发现一辆摩托车后想偷来自己使用,并告诉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让其帮助抬车。2017年6月6日凌晨3-4时左右,蔡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长安车开至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净龙村农贸市场附近,与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会合,后由蔡某某到该镇净龙村5组3号院坝处采取推车的方式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的红色豪爵150二轮摩托车推出来,再由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帮助抬车至长安车上,蔡某某开车将摩托车运走离开。后蔡某某将该摩托车自己使用,直至2019年12月19日蔡某某驾驶该摩托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发生交通事故被民警查获,并查获该摩托车系套牌车辆。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估价价值人民币6769元。

    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蔡某某自愿赔偿被害人黄某某2000元,并取得谅解。

2019年12月20日,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捉获。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提取、扣押、发还的摩托车等物证;

2.​ 户籍信息、车辆登记证、谅解书等书证;

3.​ 同案蔡某某的供述;

4.​ 证人钱某某、罗某某、李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的证言;

5.​ 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6.​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7.​ 价格认定意见等鉴定文书;

8.​ 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9.​ 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系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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