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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盗窃案)_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公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4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霞浦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13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本院对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经传讯拒不到案,2018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再次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本院再次对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3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到霞浦县**街道**村**号被害人林某某家二楼客厅,盗走两条硬盒中华牌香烟,后被被害人林某某夫妇当场发现、控制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到现场将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抓获。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762元。案发后,被害人林某某已领回被盗香烟同时谅解被不起诉人汤某某。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作案时年龄较大、所盗财物数额较小、被害人损失已挽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霞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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