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19〕67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街道**屯**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1日18时50分许,汤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雄业金都国际5栋楼下门口黄线电动车停放线内盗窃一辆台铃牌云******号电动车,该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59元。其所盗电动车已退还失主顾燕。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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