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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盗窃案)_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住云霄县**镇**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两次驾驶车牌号闽******皮卡汽车到云霄县**乡**茶叶有限公司仓库内盗窃“基建模板”共70块。经鉴定,被盗的70块“基建模板”价格合计人民币3360元。

2019年11月25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自动到云霄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在案的基建模板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林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人证言;4.被害人公司工作人员张某乙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云霄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云霄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卡口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在案的闽******车辆等财物依法解除扣押;违法所得模板4块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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