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80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曾因盗窃罪,1995年5月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12月4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玲,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汤某某在仙桃市步行街杨某某经营的“上观宠物”店,趁该店无人之际,将关在该宠物店门口的铁笼内的一条价值5000元的奶油色法国斗牛犬盗走。
2019年12月4日,犯罪嫌疑人汤某某在本市西桥一宠物店欲为上述斗牛犬购买衣物时,店主发现报警将汤某某抓获。该犬只已退还被害人杨某某,杨某某对汤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谅解书,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杨某某的证言;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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