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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一部刑不诉〔2020〕242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21987********,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系苏州市相城区**街道**公司企划营销人员,暂住苏州市相城区**花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镇**村**井**号)。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 月25 日16 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奕欧来购物中心**店铺内,先后拿了两件衣服进试衣间,后将售价人民币3350元的PRADA 短袖POLO 衫(货号:UMA65376VF022X)装进背包窃走。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上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2020年9月24日,被不起诉人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人口信息资料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留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汤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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