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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盗窃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阆检一部刑不诉〔2020〕415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市阆中市**街**号附**号,住阆中市********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6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我市礼拜寺横街20号处停放摩托车时,见被害人陈**车停在车位上的价值2000元的蓝色安尔达电瓶未取钥匙,遂临时起意,将该车盗走并停放到我市巴巴寺街还房小区地下停车场。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涉案电动车于2020年9月25日已退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无前科,系初犯,盗窃电动车属于临时起意,主观方面恶性较小,已经退赃,犯罪情节轻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阆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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