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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案)_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19〕31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2********4057,汉族,高中肄业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住湖南省韶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代替考试罪一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8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的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前,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接受胡某某(已提起公诉)请托,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并按胡某某要求于2018年10月19日下午在湖南**楼**办公室,从胡某某处领取被代考人的身份证、准考证。2018年10月20日、21日的国家自学考试期间,汤某某代替姜某某(另案处理)参加了四科考试,从胡某某处获利人民币400元。2018年12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代替他人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具有悔罪表现,不需要对汤某某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本案没有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需要处理。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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