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零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绰号矮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91********,汉族,小学,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石山脚乡九江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7日、2020年8月18日、2020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崔某某与黄某甲、黄某乙因拉客招嫖发生矛盾,2016年6月5日20时许,黄某乙之子蒋某甲纠集陶某某、蒋某乙、黄某丙、汤某某等五六人持刀在零陵区朱家二巷将何某某、崔某某之子唐某甲、唐某乙等人杀伤。后经零陵区柳子司法鉴定所对何某某、唐某甲、唐某乙所受伤势进行鉴定,何某某所受伤势为重伤二级,唐某甲所受伤势为轻微伤,唐某乙所受伤势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是否参与聚众斗殴,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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