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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二部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6231980********,汉族,**文化程度,嘉善**有限公司股东,住嘉善县**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经营嘉善**有限公司期间,在货物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取得出票单位邹城市**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67800元,申报抵扣税款人民币67970.96元。

案发后,汤某某已补缴全部税款,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的交代、证人证言、嘉善县税务局税收缴款书、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基本信息情况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发票抵扣证明、银行流水清单、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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