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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438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3********,汉族,文化程度本科,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与姚某某系**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两人在负责建德市乾谭镇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过程中,为了报销运输费,在无实际货物购销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8%左右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从**物流有限公司为**建设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张,价税合计人民币80万元,税额合计人民币79279.28元。两人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交给**建设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将上述发票税额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案发后,汤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设有限公司已将涉案税额全部作进项转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系自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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