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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开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公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路**段**号**栋**单元**室,家住德阳市旌阳区**栋**单元**楼**号,原德阳市**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德阳市旌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德阳市**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与德阳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无业务往来、无实际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德阳市**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于2015年2月至10月期间,以支付税额金额6%的点子费,从德阳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1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分别为0922****、0922****、0922****、0922****、0922****、0922****、087****、0874****、0020****、0020****、0020****、0020****),德阳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德阳市**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为186182.70元,德阳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将1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税务部门全部进行了认证抵扣。2017年5月22日,德阳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注销了税务登记。2019年9月17日,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在办理德阳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发现本案涉案事实。2019年9月18日,民警电话通知汤某某到案接受调查,汤某某对所犯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3月24日,汤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退交了全部抵扣税款186183元。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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