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个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5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现住贵州省织金县**镇。2019年4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由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5月28日退回个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个旧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3月,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个旧市大屯镇**采石场,邀约被害人韩某某来此通过购买挖机出租的方式赚取租金。经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介绍,被害人韩某某向陈某某购买了一台价值23万元的二手挖机,被害人韩某某将挖机款全额支付给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后未收到挖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也未将挖机款退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个旧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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