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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岸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71982********,汉族,本科文化,武汉**管理有限公司会计,户籍地为武汉市武昌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4月1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6日将案件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5日再次移送本院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1月28日、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2年4月17日,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另案处理)在武汉市江岸区**大厦**单元**层**室注册成立武汉**管理有限公司,并在武汉市江汉区、汉阳区、武昌区等地分别成立江汉部、汉阳部、中南部等各分部,利用保健品诈骗老年人财物。犯罪嫌疑人刘某乙系公司总经理,负责订购产品、接待讲师、处理投诉等事务;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系公司行政人员,负责公司员工招聘、统计员工考勤、采购办公用品、统计业务数据等行政事务。犯罪嫌疑人汤某某系公司会计,负责汇总并收取各分部的营业收入、管理公司活期存款、发放员工工资等事务。该公司人员通过虚假宣传保健品功效,以高价向老年人推销牦牛骨肽螯合钙、诺丽果微囊粉等保健食品,骗取被害人财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仍然认为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认定汤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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