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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甲,男,1999年7月2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21999********,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郴州市宜章县**镇**村委**组。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3月1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一次。

浏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底至3月1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汤某甲伙同汤某乙(另案处理),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了被害人吕某某2400元,诈骗了被害人翁某某688元,共计3088元。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浏阳市公安局认定的汤某甲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汤某甲骗取了被害人翁某某688元,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汤某甲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达到数额较大,不足以认定汤某甲犯诈骗罪。综上所述,本案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汤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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