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二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沙市**村**组**号。2017年4月13日汤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3日补查重报。
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26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北湖路欢唱KTV附近,以用手机花呗帮刷好评为由,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信任后,通过操作被害人刘某某手机骗取其5477.76元。2019年12月27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锦春路迪欧咖啡厅内,通过操作被害人刘某某手机向浦发银行贷款40000元,2019年12月28日钱到帐后谎称是其转给刘某某的,被害人刘某某信以为真,将35000元差额转回给被不起诉人汤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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