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上检公诉刑不诉〔2020〕228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5199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茶楼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会理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蘑菇街平台上注册77700030、418605506等账户并多次在被害人季某某开设的店铺内购买商品。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收到商品后随即向平台发起退款申请,通过填写之前已被上述店铺签收过的快递单号,虚构自己已经将货物寄回商家的事实,骗取商家退款。期间,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利用772001331273463的单号向被害人季某某发起143次退款,共计骗得被害人货款人民币7813.9元。

2020 年1月15日,公安人员在四川省**茶楼将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抓获归案。截至目前,被不起诉人家属已向被害人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蘑菇街平台发现退货漏洞后,开始利用该漏洞向被害人季某某骗取退款的事实。

2.被害人季某某的陈述,证实季某某在2020年1月7日发现自己被人以虚假退单的方式骗走8000余元的事实。

3.退款规则,证实蘑菇街平台的退款规则。

4.购物记录截图、退货记录截图,证实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多次使用同一单号,利用平台漏洞向季某某发起退款并骗取钱款的情况。

5.谅解书,证实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家属向被害人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

6.归案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系被动到案的事实。

7.户籍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的自然人身份情况。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主动向被害人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行为虽已构成诈骗罪,但考虑到其犯罪数额相对较小,且具有上述法定、酌定的从轻情节,故本院认为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本院希望被不起诉人吸取教训,珍惜法律给予的改过自新机会。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七月九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