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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52000********,大专文化,武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B角,水军),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镇**号,现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审查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2日、11月1日两次决定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11月2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10月21日、12月2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在武汉市洪山区**栋**号成立武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纠集被告人朱某某、张某乙、陈某某、罗某某、谢某某、邓某某、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等人,提供“**通”平台,虚拟股票老师及投资者,诱骗被害人吕某、陈某某、左某某等百余人进行配资炒股,以收取手续费、递延费及被害人亏损本金的损失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8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理由如下:

虽然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参与了该公司诈骗行为,但没有证据证实其具体诈骗的被害人和诈骗金额,不具备定罪条件。

综上,因本案事实不清,指控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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