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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贪污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系乐清市****延伸工程项目部综合科科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路**号;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9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乐清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乐清市区****延伸工程建设项目是经乐清市发展改革局批准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乐清市区****延伸工程指挥部(2011年7月改称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负责该项目的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款发放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落实等政策处理工作。2011年12月23日,****项目部和城东街道**村村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征收城东街道**村14.18亩土地,共计支付征地费用326.14万元,其中征地补偿款198.52万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折现127.62万元。至2013年1月22日,上述征地总费用全部支付到位。

2014年12月,潘某某(另案处理)为套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名额,指使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起草相关报告,利用负责征地过程中政策处理的职务便利,虚构城东街道**村、**村土地被征用但尚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名额的事实,以****项目部的名义向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骗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标。李某某、董某某(另案处理)明知**村被征收土地总费用已全部支付到位且无漏征土地的情况下,李某某仍指使董某某配合潘某某,由董某某作为具体经办人,伪造了相关的村两委会议记录、公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负责上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申办事宜,共骗得15个参保名额。其中潘某某分得7个参保名额,汤某某分得2个参保名额,李某某分得4个参保名额,董某某分得2个参保名额。2015年6月,市政府为此共计支出446550元到上述15个骗保账户。截止2017年9月,上述人员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共计1646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及李某某、董某某已经退缴全部赃款,养老保险指标已被乐清市社保中心收回。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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