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湘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6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以坐庄接单的方式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通过电话、微信的方式接收附近村民的投注,共计接收赌资人民币90895元。
2020年1月1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被传唤到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向公安机关交追缴款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线索来源和抓获经过、账单截图、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证人胡某某、黎某甲、廖某甲、刘某甲、陈某某、廖某乙、刘某乙、黎某乙等人;3.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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