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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检三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渔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村**路**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温州海警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陈某某的召集下,伙同陈某某等人驾驶一艘编刷为“XXXX679”的船舶至境外海域过驳柴油入境,同年1月20日凌晨1时许该船行驶至龙港镇琵琶山海域给“浙苍油225”船过驳柴油时,被温州海警局当场查获。2020年3月27日,经温州海警局侦查人员抽取“XXX679”船舱内的柴油并称量,船上柴油共计347.087吨。经温州海关缉私分局计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偷逃税款763268.97元人民币。

汤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此次走私犯罪中汤某某负责帮助陈某某开船和拉油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此次为第一次参与走私犯罪。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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