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87********,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乡**村**房**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甲驾驶车牌为桂******的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武宁县**乡花园村**处,倒车时将其儿子汤某乙轧到,造成汤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不起诉人汤某甲在事发后积极采取抢救措施,且明知他人报警,经交警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害人家属表示不需要进行赔偿,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汤某甲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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