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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一部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91962********,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靖江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园**号**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街道**村**桥**号)。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21年1月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8日1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驾驶苏B****1黑色尼桑颐达轿车(后排乘坐其妻陶某某)从江阴市**街道**园小区(南区)东侧地下车库驶出,沿小区东侧围墙旁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园小区(南区)**号别墅东侧时撞到被害人陈某某(女,1951年2月出生),致陈某某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颅脑及胸腔损伤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分析,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委托其妻陶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驾驶车辆在封闭的小区内行驶,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直接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具有以下情节:

1.本案系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本案中无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任何从重处罚情节;

2.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主动报警并现场等候处理,并实施了积极救助行为。

3.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有正当工作,无前科劣迹,本次系初犯、偶犯。

4.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已支付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5.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汤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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