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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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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东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镇**村**组**号,现住邵东市两市**街道**路**号**楼。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邵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下午16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邵东市港南社区将打包的服装从货梯装运到一楼,因未观察一楼货梯下面是否有人,在货梯往一楼缓慢下降过程中,在把一楼货梯下面捡废品的被害人张某某在货梯下,被害人张某乙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6月13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自动归案。

2020年6月22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张某甲、马某某、彭某某、李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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