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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南检刑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4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再次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经陈某某(另案处理)安排,来到刘某某(另案处理)与陈某某合伙经营的柳州市柳南区门头村仓储基地内一印刷厂打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明知该印刷厂是在非法印制注册商标标识的情况下,仍承担调墨等工作。2019年10月8日,公安人员在该厂内抓获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经清点统计,该厂内非法制造“雲烟”、“YunYan”、“红河”、“利群”、“红山茶”等注册商标标识达227433396件。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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