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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非法占用农田地案)_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2********,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住湖南省浏阳市**街道**镇**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0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今,浏阳市**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的**工区进行厂房扩改建,时任**工区实际负责人的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在浏阳市**镇**村**组**一带山场内开挖山岭山体,实施开挖山体,修整地基并新建花炮药物库房五间、仓库地基两间以及道路等附属工程;致使动土地域山岭植被被清除填埋,地表裸露大量黄泥土。经浏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工区新建厂区涉嫌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5.534亩,其中重点公益林地面积11.7345亩,一般商品林地面积3.7995亩。2020年3月,浏阳市自然资源局对该公司非法占地3.897亩行政处罚,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41568元。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前,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已在厂区种植油茶、红叶石楠,复绿效果良好,并出具了复绿计划及承诺书,承诺继续复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林权证、批复、重组协议、工程施工合同新增土地协议、协议书、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附件、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喻某某、陈某某、贝某甲、曾某某、张某甲、梁某某、邓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张某乙、谢某某、贝某乙、戴某某、龙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5.534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一是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汤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汤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三是犯罪嫌疑人汤某某占用林地整改扩建是为了达到市安监部门的安全整改要求,主观恶性不大;四是在案发前犯罪嫌疑人汤某某积极补植复绿,减少了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并承诺继续完善厂区复绿情况,有明显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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