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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公诉刑不诉〔2019〕83号

被不起诉人汤海青汤某某,男,1974年12月26日1974年**月**日出生湖南省东安县,居民身份号码4329221974122661144329221974********,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衡阳市新华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营销三部衡阳市**管理有限公司营销三部总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芦洪市镇塘尾村(芦江村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村**村)三组,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立新开发区蒸湘世纪城石鼓苑D栋203湖南省衡阳市立新开发区**栋**。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海青汤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核实了案件有关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24日)。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衡阳市新华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市**管理有限公司坐落在衡阳市蒸阳南路衡阳市**路崇业广场。该公司成立以来,在李运昭的实际控制下,采取以圣位产权买卖业务及供奉预定、认筹地宫、股权投资、按摩椅投资等业务相交融的经营模式,通过六个业务部门定期组织员工以开会、发传单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方式,向社会公众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其中,各业务部门分为四个层级,分别为总监、营销经理、营销主管、业务员。其中,总监按照个人吸资的5.8%获取提成,主管按照个人吸资的4%获取提成,业务员按照个人吸资的3.5%获取提成。此外,按照公司规定,总监级别无业绩考核要求,只负责对部门员工考勤并督促完成业绩,总监、经理、主管可分别按照其团队吸资的0.8%、1%、0.5%获取提成。截止目前,该公司以供奉预定、认筹地宫、股权投资、按摩椅投资等名义已吸纳千余人次投资或者购买圣位,集资金额巨大。

被不起诉人汤海青汤某某系衡阳市新华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营销三部衡阳市**管理有限公司营销三部总监。汤海青汤某某作为营销三部总监,底下有营销经理徐明英徐某某、谭庆和谭某某、冯萍冯某、王红梅王某某、匡爱华匡某某、刘文英刘某某,营销主管冯麦冯某、刘武英刘某某、彭南萍某某、许启凤许某某,业务员贺香莲贺某某、邓英资某某、罗文初罗某某、陈丽萍陈某某。据统计,该营销团队以供奉预定、股权投资、按摩椅投资、认筹地宫收取服务费等名义共吸纳资金1221.776万元,汤海青汤某某以0.8%比例获取营销一部团队提成97742.08元。其中,汤海青汤某某个人吸纳资金53.9万元,按5.8%的个人提成比例获得提成31262元。案发后,汤海青汤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15万元。

本院认为,汤海青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退赃、自首、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海青汤某某不起诉。

2019年12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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