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264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624301992********,文化程度大学,杭州**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吉安市永新县**镇**村**号,现住址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街道杭钢*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1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通过互联网络联系上家,在本市下城区**村*幢*单元*室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人民币666元的价格,邮寄购买苏卡达陆龟一只在家中饲养。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陆龟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Ⅱ,属濒危野生动物。现已由浙江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管理中心救护。
本院认为,汤某某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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