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Z271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区**路**巷**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汤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是惠州市**药业有限公司**分店的股东,2020年1月20日左右,因有顾客需要“蛤蚧”作为药用,其店里没有该物品,便联系惠阳区**商行的邱某某(作不起诉处理),要求购买,邱某某便将自己保存的、于2015年在广西旅游购买的20只“蛤蚧”干制品以28元一对的价格卖给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将其中的10只(五对)放置在玖玖分店准备卖给顾客,被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25日查获,另10只(五对)被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销毁。经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与邱某某均没有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及制品的相关资质,也无相关许可证明。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蛤蚧”干制品,学名大壁虎,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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